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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3]2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3-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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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
  确立大商务、大流通、大市场理念,实施“商贸活市”战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新一轮大发展。以优化结构、创新功能、增强活力、提升业态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原则,坚持重点扶持与特色培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市场与产业互动发展相结合原则,坚持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相结合原则,坚持开放带动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原则,大力推动我市专业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星级化、交易方式现代化、运营管理专业化、物流网络高效化、商品辐射国际化、市场经营品牌化,更好地发挥专业市场在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中心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
  (二)发展目标。
  以“做大商贸、搞活消费”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重点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提升区域综合服务功能及核心竞争力。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体、转型提升”的总体要求,加快市场整合与提升,推动传统商贸专业市场向以信息化、现代物流为主要标志的集约化市场转变,逐步实现向“商贸强市”的转型发展,实现专业市场对块状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对拉动居民消费起到主导作用的目标,各类市场的年成交额明显提高。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达到600亿元以上,年成交额超10亿元的市场达到10家,超50亿元的3家,超100亿元的1家;培育三星级及以上市场30家,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市场10家;打造与现代产业集群互促共进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5个。
  (三)发展重点。
  打造发展一批龙头市场。引导重点市场和特色市场建设,加大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投入,推进市场经营模式创新、流通业态升级,增强市场集聚辐射功能、产业带动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改造提升一批农贸市场。改变农贸市场尤其是农村小菜场设施简陋和“脏、乱、差”状况,努力把农贸市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购物方便、卫生安全的购物场所。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丽水中心城区及县区中心镇农贸市场达到“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规范要求。整合规范一批同质市场。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整合归并一批同质化专业市场,形成专业化市场集聚效应。积极培育一批网上市场。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公告系统、联网监测监管系统等。鼓励主动对接网上市场,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使商品交易市场成为网商采购平台和实物体验平台。重点推进一批集群市场。按照《丽水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要求,大力推进“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年成交额占全部市场成交额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政策扶持
  (四)加大财政投入。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积极支持市场信息化建设、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党建、网上市场培育发展及考核奖励等,并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市场、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市场建设情况,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
  (五)鼓励重点市场提升。
  对新建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带动产业发展明显、运作规范并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培育的重点专业市场,集中相关政策,加大培育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现有市及以上重点市场实施改扩建提升项目,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份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份50%的比例奖励。
  (六)支持市场改扩建。
  对列入重点培育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业市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业市场,除保障市场用地外,根据规划要求可配套安排建设相应仓储物流用地。鼓励和支持专业市场通过对外承租和统一经营,有效降低取得的土地成本。对商品交易市场新改扩建等内容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年选择三个项目按市场举办单位用于商品交易市场硬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
  对依法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地方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50%减免;农贸市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贸市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鼓励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提升市场档次,通过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7号)执行。每年对市区农贸市场创建考核年度优胜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工商局参照市政府创卫相关规定制订。
  为支持各县(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发展,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每年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党建、网上市场发展、创建考评等,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市场协会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制订。
  (八)增强市场配套服务功能。
  鼓励市场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市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场应用或建设信息化系统,提高市场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监管信息透明度,着力打造智慧市场。应用省级市场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当年购置硬件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应用市级市场综合管理平台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市场(不含农贸市场)信息化配套服务建设项目,经工商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给予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8%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和引导商品市场的业主或管理者投保火灾、第三人等公众责任险,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对非国有商品市场推行公众责任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扎实推进市场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一般工业同价,从2013年6月1日起,全市各地市场经营户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加强银行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的战略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在市场临近区域增设服务网点、ATM机,积极创新开展市场商位使用权质押、货物质押、仓单质押等适合市场特点的融资产品,推动银行卡、电子支付业务在市场的推广应用,为市场经营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九)创建星级(重点)市场。
  加大星级(重点)市场培育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各类商品市场(含网上市场,下同)首次达到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市场先获得低星级市场认定并享受政府奖励后,再获得高星级认定的,按上述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差额奖励。对列入市级重点市场、省区域性重点市场、省重点培育市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加快网上市场发展。
  扶持和推进网上交易平台发展,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鼓励建立网上商品交易平台。对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上交易市场,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市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常运营且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网上交易平台,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63号)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诚信网商或知名网上品牌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网上市场举办单位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网上交易市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网上市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引导市场经营户规范经营。
  积极鼓励市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管理。积极推进商品市场建立党组织,形成商户、企业、市场一体的市场党建模式,建立市场综合党建服务中心,打造党建服务阵地。进一步推动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开展诚信经营户创建工作,完善市场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每年每个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开展“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的评选办法由市工商局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制定。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市场文明经营户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诚信经营。
  三、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主要措施
  (十二)加强规划调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布局。
  市场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商品市场专项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布局、交通区位、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运用建设项目立项、市场用地审批、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市场名称登记等措施,切实开展好申办市场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防止同类市场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通过市场布局和调整带动城市经济产业布局的优化,形成“大市场、大商圈”的格局。
  (十三)加快重点市场建设,提高市场现代化水平。
  突出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专业市场的建设培育,把重点专业市场建成上规模、高品位、配套全、设施优,集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博览、品牌建设于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市场。在县级城市,依托松阳浙南茶叶市场、庆元香菇市场、青田国石文化城、浙闽赣食用菌交易中心、云和商贸物流城、龙泉剑瓷市场、浙闽赣艺术品市场等市场,全力打响“松阳茶叶”、“庆元香菇”、“青田石雕”、“龙泉黑木耳”和“云和木玩”等品牌,力争通过若干年的培育发展,把绿色生态品牌打响。开展市级重点市场和市场强镇认定工作。市重点市场、市场强镇名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每两年认定一次,并实施动态管理。
  (十四)打响市场集群品牌,提升市场集群层次。
  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丽水岩泉专业市场群尽快“兴市隆市”,形成整体效应。要加大调控力度,对丽水中心城区内的零星小市场和新设立经营与市场同类商品的企业(个体户),采取相应的措施,按划行归市的要求引进市场,尽快集聚人气、商气。要统筹策划,精心运作,加快推进丽水岩泉汽车城、南城金诚国际车城、生态农林产品物流中心、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汽配机电五金市场、地道中药材交易中心、汽车用品(装璜)市场、金属市场、电子商务城(网商创业园)、广告产业园、浙南国际建材城二期、浙西南食品物流配送中心、浙西南工贸综合体、婴幼儿用品商贸城、水阁商贸中心城市综合体(台湾美食城)、南城物流商贸综合园区(洋店市场区块)、瓯江明清文化园、水阁物流中心、奥特莱斯广场等市场项目建设,激发市场集群活力,着力打响市场集群品牌,提升市场集群层次。政府每年举办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牌集中宣传推介活动,提升重点专业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提升品牌的公众知晓度,激发企业创建品牌的热情和氛围,营造有利于市场培育和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十五)全力培育特色市场,市场产业互动发展。
  特色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要扬长避短,走“专、精、细、深”的发展路子,着重开发具有特色品牌的农产品市场,以开拓农产品价值附加的路径。要充分依托地方特色产业和块状经济,加大龙泉剑瓷、云和玩具以及缙云、遂昌、景宁等特色专业市场的培育力度,进一步做大特色优势,通过建设培育,实现市场发展与产业壮大的良性互动。鼓励地方特色商品主动对接网上市场,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使商品交易市场成为网商采购平台和实物体验平台。大力推进商旅结合,强化特色旅游商品的营销,集聚人气、商气,努力把市场打造成集展示、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特色休闲旅游购物中心。
  (十六)坚持建设整合并重,着力优化市场结构。
  加快整合提升同类市场。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将现有分散的小规模装饰建材等同类市场进行资源整合,向重点培育的专业市场集聚,增强规模效应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生产资料市场。培育发展金属、煤炭等生产资料市场;建设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十七)加大国有投资力度,改造提升农贸市场。
  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要加大国有投资力度,对市区及县区所在地主要农贸市场和公益性农贸市场,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回购、参股等办法逐步实现资产国有化,特别是丽水生态农林产品物流中心国资要在其项目开发建设中有一定的股份。城区和中心镇的农贸市场要按照《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改造,通过农加超或农改超等方式,实现农贸市场升级换代,提升农贸市场业态。要将农村小菜场的改造提升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彻底改变农村小菜场“脏、乱、差”局面,全面提升农村小菜场规范化水平。
  (十八)加强市场建设管理,切实规范举办行为。
  坚持市场建设“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规范化操作。禁止以举办市场名义从事住宅商品房开发行为。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建设、改造后转让市场产权或改变用途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市场用地和政府给予的扶持资金。加强市场安全监管,自建工程项目须向消防部门审批备案。加大市场基础设施投入,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消防队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市场安全日常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市场安全。在相关市场内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协勤人员,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市场群体性事件,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十九)大力拓展发展空间,激活市场发展潜力。
  加快市场体系创新,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引进新的经营理念。支持专业市场的投资者与经营者以资金、品牌等为纽带,加强联合与协作,组建一批工贸合一、产销一体、内外贸结合的企业、企业集团和现代贸易公司。加快市场技术创新。引导重点专业市场创新交易手段和营销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积极推进连锁经营、仓储式平价批发、代理、经销、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建立信息咨询、共同代理、展销展示、配送服务等现代市场功能,把重点骨干市场培育成商品集散中心、商品展示中心、商务活动中心、技术交流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和产业引导中心。加快市场结构创新,加大网上市场建设力度,推进市场信息化、智能化和规范化管理,着力打造智慧市场。支持市内市场向省内外市场渗透,引导和鼓励以重点特色市场为龙头,以商品与资产为纽带,致力于逐步形成跨区、跨省乃至国际营销联合,打造同类市场具有控制力的市场集团。
  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组织保障
  (二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协调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各类市场提升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市场提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形成促进市场提升发展合力。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履行好辖区市场建设、安全管理、规划实施等工作职责。将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并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
  (二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和整治力度。
  凡是未纳入市场建设规划、未经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市场,由所在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停建、关闭或取缔。对经当地政府批准,未经商务、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的现有市场,有关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并补办审批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经行政处罚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十三)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
  加快发展商品市场体系相关的各类行业组织,加强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和网商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功能转换,增强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市场意识,提高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能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加强对会员的协调、服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其在商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十四)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鼓励各级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和网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管理和市场营销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资质认定,人力社保部门给予支持。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市场建设管理与经营专业人才,并根据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市场经理人参加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市场高级经理人MBA培训班。对人才培养、职业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中对市场建设与发展的奖励扶持政策,适用于依法取得市场名称登记的各类市场和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及第二点第(十一)项的个体工商户。
  本意见的第二点第(六)项、第(七)项第一款和第(十)项适用于全市,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第二点第(七)项第二款适用于全市,资金由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承担。其他奖励条款适用市区范围,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财政、莲都区财政、开发区财政承担,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市政府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获得上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条条款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享受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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