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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3]38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24
实施时间: 2013-4-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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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精神,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促进乡镇政府更好地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财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直接服务于基层,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以来,乡镇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日益增加。随着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对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市乡镇财政建设管理中存在财政组织机构不完整、财权与事权不一致、管理水平不均衡、干部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将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乡镇财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好乡镇财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乡镇政府要根据目前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快乡镇财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将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从过去的乡镇机关内勤财务型转变为乡镇政府综合财政管理角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乡镇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承担就地就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事务;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承担乡镇其它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体现财力适度向基层倾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所辖乡镇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集聚和辐射作用明显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乡财力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不发达、财政投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继续实行“乡财乡用县管”,并由县(市、区)级财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以增强欠发达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方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县乡财政管理办法和集中支付方式。
  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式,把乡镇财政管理与促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公共财政服务下乡村,提高乡镇公共服务水平。在完善乡镇财政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基础上,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有效整合乡镇行政事业服务资源,努力打造纵向层级之间连接通畅、横向部门之间衔接紧密的“一站式、一条龙、一卡通”式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做到办理财政支付关联的乡镇民生服务事项“一个门进、一个平台办事、一卡通使用、一本册子明了”。2012年作为全省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的青田县、松阳县要力争在2013年内将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到所有乡镇;其他县(市、区)要在2013年选择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行,力争到2014年扩大到70%以上的乡镇,到2015年实现全覆盖。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
  (一)规范机构设置。各县(市、区)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财政管理职责,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在省确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如缙云县壶镇镇)设立财政局;经济较为发达、辐射带动能力强、使用财政资金规模较大、自身城镇化建设水平较高的省级中心镇(如青田县温溪镇、莲都区碧湖镇)也可以设立财政局;其他乡镇设立财政办(所),经济不发达、财政投入规模较小的乡镇,也可实行“乡财乡用县管”。街道办事处财政机构设置由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乡镇财政机构悬挂全省统一制发的乡镇财政标识标记。
  (二)明确人员岗位和编制。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要求,以责设岗、以岗定人,积极提倡一人多岗交叉监管,但会计出纳不相容岗位必须分设。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工作业务量大小,合理配备与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保持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乡镇财政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所需编制由县(市、区)在乡镇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80%乡镇的财政机构、编制、人员要落实到位,并进入实质性的运转,2014年底前全面到位。
  (三)明确管理体制。乡镇财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日常行政管理以乡镇为主,业务上接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导。乡镇对财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改善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要按照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本着因地制宜、节俭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并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采取置换、改建、新建等多种办法改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业务用房等设施条件,满足其履行职能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
  五、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
  (一)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各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全部政府性资金预算体系,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要求,认真抓好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全面反映乡镇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提高乡镇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刚性。
  (二)夯实业务管理基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管理要求,指导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制订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业务规范,建立健全资金和业务台账,规范财政总会计业务,夯实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县级财政(含其它部门)安排用于乡镇范围的各项补助资金,要尽可能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纳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准确反映乡镇财政收支全貌。
  (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银行存款、财政票据、文件档案、财务印鉴、岗位责任、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岗、资产管理、业务学习、会议议事等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运转。
  六、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管职能
  (一)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乡镇财政应落实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努力建立县(市、区)、乡镇两级共同监管机制;以“金财工程”为依托,推进乡镇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信息通达机制和公开公示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村级财务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机构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帮助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村级财务管理方式,做好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力度,提高乡镇政府的债务风险防范意识。乡镇财政机构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全面地掌握乡镇政府性债务的变化情况,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努力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
  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上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动向、资金动态和管理要求及时传导给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推进乡镇财政“金财工程”信息化建设,加强县乡财政联网,努力提高乡镇财政机构的理财能力;要加快知识更新,做好乡镇财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对乡镇财政人员进行全面轮训;要建立考评机制,规范乡镇财政运行,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基层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是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财政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切实把我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按乡镇一级财政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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