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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13]2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14
实施时间: 2013-3-1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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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区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困难企业申请减免条件
  (一)2012年度经营亏损,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中制造企业“亩产税收”须超过2万元以上;
  (二)“转型升级”成效突出的制造企业;
  二、符合政策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减免申请。
  三、上报时间
  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2013年4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上报资料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金地税政〔2011〕4号附件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二)制造业企业申请时,同时附本单位2012年度“亩产税收”计算结果。亩产税收=企业实缴税金/(自用土地面积+承租土地面积—出租土地面积),企业实缴税金指当年实际入库的国税、地税的各种税收,包括出口企业免、抵、调的实际调库数,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社保五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
  (三)已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五、有关要求
  各分局在审核受理的减免税申请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减免税文书填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优惠方式、计征依据、应缴额、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空缺;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如亏损企业减免需具体写明亏损金额(亏损金额须与该企业《税友龙版》系统中利润表当期累计数一致);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安置残疾人应写明具体安置人数等。
  (二)审核税源登记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各分局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差错,应及时修正;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修正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可退还减免申请。
  (三)审核“亩产税收”计算是否准确。
  各分局要对制造业企业上报的“亩产税收”数据认真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注意事项
  (一)2012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企业,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几个减免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不得超过2012年1—12月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四)对2010年至2012年连续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同等条件下减征幅度可以适当提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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