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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5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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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
  生活困难家庭补助暂行规定
  为帮扶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湖政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家庭成员指户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的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已满三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家庭,可认定为特殊生活困难家庭: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家庭;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助的社会孤老、孤残、孤儿,享受粮油帮困卡的遗属人员、散居归侨、纠错落政救济人员对象的家庭;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
  1.家庭成员中患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湖劳〔2001〕58号)规定的“特殊病种”的;
  2.家庭成员中有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或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
  3.家庭成员中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二、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及补助金额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申报通知”。符合认定标准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认定。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审核要求的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过审核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
  对通过审核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不少于3名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代表,根据各通过审核家庭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各家庭具体补助金额。
  (三)公示。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通过审核的家庭和拟定补助金额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在公示期内对相关部门审核事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交报相关部门再次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予以反馈;对补助金额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组织研究确定。
  (四)公布。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公布最终结果,并对复核和再次研究的结果,予以说明。
  三、补助额度
  以户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实施本规定产生的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四、补助金发放
  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与街道办事处签署“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帮困补助确认书”,街道办事处在该户按时移交腾空完毕的被征收房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确定金额全额发放补助金。
  五、已享受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包括认定已含的家庭成员),再次被征收房屋时,因相同情形的困难情况,不予再次补助。
  六、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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