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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87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12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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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建筑业与工业同属第二产业,是我市的重要优势产业。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促进城乡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不断增强其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实现建筑强市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转型发展
  (一)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每年开展“建筑业明星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优秀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比活动,由市政府命名并予以表彰。
  具体评比标准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扶持建筑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建筑业企业当年首次实际入库建筑业税金(建筑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按规定承揽BT等模式工程建设项目,且当年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帮助。
  (四)引导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对施工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
  (五)指导激励企业资质优化和升级。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主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仅包括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专业)晋升为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六)引进发展总部经济。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当年缴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以该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金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新办企业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金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30%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5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七)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建筑业企业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湖州市有关人才培养和引进优惠政策。对培养或引进前3年均不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并与企业签约5年及以上的,每培养或引进1位一级注册建造师,奖励企业5000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推进“走出去”发展
  (八)积极培育境外建筑市场。借力我市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竞争。对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我市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扶持。
  (九)大力拓展市外区域市场。总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6亿元以下,奖励10万元;6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奖励30万元;15亿元及以上,奖励40万元。
  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1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
  三、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继续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荣获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十一)大力扶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认定的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的,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照《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获奖等次给予相应奖励。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相同的生产性设备投资补助等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研发建成的符合特、一级企业资质要求的包括工地数字化系统的管理信息平台,视为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建筑标准件,提倡工厂化生产。
  四、加强建筑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机制
  (十三)减轻企业税负。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合法分包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即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税务部门应通过测算,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避免市外承包工程项目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缴纳。
  (十四)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信贷、保函、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和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要积极开发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在贷款和出具保函等方面,尽量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要不断推进和完善银企合作机制,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对信用等级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应尽量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十五)支持企业多种形式壮大实力。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市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施工设计一体化和工程总承包发展。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间整合资源,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在联合、兼并、重组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税费,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其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费用给予一定减免。
  (十六)规范各类保证金管理。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外,不得擅自设立针对建筑业企业的其他保证金。积极探索实施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统筹管理制度和年度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并按规定建设单位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承担对等担保义务。
  (十七)强化保障服务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地税)局、外经贸局、统计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本意见精神,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优质服务。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附则
  (十八)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税收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财政奖励资金按对应的政策规定分别从工业强市建设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外贸发展资金等款项中安排。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企业,按最高额度一项执行。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当年市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九)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加大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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