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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10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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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实施意见》(湖委〔2012〕7号),充分激发各级、各部门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充分发挥广大浙(湖)商的群体优势和主体作用,努力开创湖州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和奋力开创湖州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总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支持广大浙(湖)商创业创新,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先行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幸福民生和谐区,为实现“四个翻番”、打造“四个湖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其中,市级有关部门为市发改委(经合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贸粮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工商联、市金融办等。
  考核内容为: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主要考核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工作绩效:
  1.回归引进贡献度。主要考核回归引进项目投资贡献值和公益贡献值。回归引进项目是指市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的浙(湖)商回归湖州进行投资的项目。投资贡献值指本地当年浙(湖)商回归引进项目到位资金数与市定年度目标数的比例。公益贡献值指浙(湖)商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项目上的捐赠资金对本地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
  2.项目质量优化度。主要考核当年本地引进重大项目的数量值、效益值和结构值。数量值指当年本地引进重大项目数、到位资金数分别与全部回归引进项目数、到位资金数的加权值。效益值指引进的所有重大项目产生的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与这些项目历年累计到位资金总量的比值。结构值指当年引进加分类重大项目的引进情况,对当年引进的加分类总部经济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和机构进行加分。
  3.外部空间拓展度。主要考核拓展省外、境外市场空间;有序引导浙(湖)商拓展资源要素利用空间,利用省外、境外资源,建设能源、粮食基地,为湖州经济提供要素保障;建设异地产业园区、经贸合作区等情况。
  4.发展环境满意度。对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创新回归引进政策和健全相关法规、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发展环境进行满意度调查测评。对获得重大创新成果名次的,予以考核加分。
  (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当年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情况,重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及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对获得重大创新成果名次的,予以考核加分。
  (三)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主要考核牵线组织和衔接落实浙(湖)商项目回归引进工作绩效,组织或参与、配合开展重大经贸(回归引进)活动,掌握了解当地浙(湖)商回归创业和所在地企业到湖州投资发展意向,宣传推介湖州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等工作成效。对获得重大创新成果名次的,予以考核加分。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由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成立考核工作组,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目标任务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完成情况,分解确定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年度有关考核指标目标任务。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结合浙(湖)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政策保障措施,研究提出服务浙(湖)商和浙(湖)商回归引进项目等服务保障措施,研究提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商会、联络处年度目标任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被考核单位据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安排及程序。考核每年一次,实行实地考核、抽样检查和书面考核相结合,按自查、核实、计分、排序的程序进行,最终考核结果和优秀名次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配套措施。本项考核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单项考核,并纳入对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和优秀名次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与精神、物质等奖励挂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政办发〔2012〕39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
  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实施意见》(湖委〔2012〕7号)和《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办法
  (一)回归引进项目的认定。回归引进项目指从市外、境外引入我市的内外资项目。在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审核基础上,由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认定。
  (二)重大项目的认定。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基本标准的总部经济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和机构。其中,加分类重大项目是指同时符合基本标准和加分标准的重大项目。认定办法见《重大项目认定标准》(附件1)。
  (三)重大创新成果的认定。依据重大创新成果申报与评分办法(附件3),由被考核单位申报重大创新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和专家进行名次评定并进行考核加分。
  二、评分办法
  评分办法见《2013年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4)。
  三、施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年终考核时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目标任务的确定
  1.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确定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年度有关考核指标的目标任务。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根据考核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其他目标任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纳入考核的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结合浙(湖)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政策保障措施,研究提出服务浙(湖)商和浙(湖)商回归引进项目等服务保障措施,研究提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对照考核办法制订相应目标任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目标任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据此制订相应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安排。考核每年度一次,采取年底汇总、组织自查、调查测评、实地考核、抽样检查和书面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每月(季)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于次年1月份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认真、有序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部门个性工作进行评分。
  4.考核工作组按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计算综合得分。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分别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纪律。被考核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虚报、不得迟报。考核工作组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
  (六)奖励措施。最终考核结果和优秀名次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1.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好且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班子实行考核性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2.市级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级部门实行工作经费奖励,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3.省外湖州商会、驻外联络处。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实行工作经费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4.对在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实行考核性奖励。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奖励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项目认定标准
  2.发展环境满意度指标测评和评分办法
  3.重大创新成果申报与评分办法
  4.2013年湖州市支持浙(湖)商创业创新促进湖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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