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3]1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2
实施时间: 2013-3-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1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湖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和涉及电子地图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普查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大力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湖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湖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建新
  副组长:许学锋(市政府)
  张国兴(市统计局)
  成员:沈宝山(市委宣传部)
  陈明新(市监察局)
  吴国平(市编委办)
  倪跃田(市发改委)
  周勇(市经信委)
  孙倩如(市财政局)
  沈福群(市人力社保局)
  董玉梅(市文广新局)
  徐娟(市民政局)
  曹军民(市建设局)
  沈振斌(市国税局)
  袁菊林(市工商局)
  施为建(市质量技监局)
  闵新华(市统计局)
  胡勤(市企调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闵新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02号 2018/8/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 津政发[2013]15 2013/5/2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甬政发[2013]54 2013/4/28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 2009/3/25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金政发[2013]25 2013/2/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黑政发[2013]2号 2013/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 新政发[2013]10 2013/1/2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市政发[2013]19 2013/3/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3]15号 2013/3/19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国家税务 京经普办发[201 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