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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13]2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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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出让人委托负责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组织实施活动。
  第四条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协调决定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国土、财政、监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家部门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出让人应按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原则,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土地收购储备情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为净地。
  第十一条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标书或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协议、承诺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市级或以上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竞买人报名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的,报名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受委托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组成联合体参加的,还应提供联合竞买协议;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报名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承诺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查询及踏勘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出让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负责现场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主持人,应当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的确定时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在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出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不得同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国家、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政发〔2003〕59号)同时废止。各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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