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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13]10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6-20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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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我会第二届惩戒委员会及申诉委员会自2010年12月成立,现任期已满两年,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规定,需要对上述两个委员会委员重新选聘,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条件积极向协会推荐或自荐。有关事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二、推(自)荐方式及截止时间
  请各会员对照条件予以推荐或自荐,填写《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附表报送至省注协监管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三、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4号10楼省注协监管部;邮编:610041。
  联系人:梁锋
  电子邮箱:scjgb@
  联系电话:(028)85316767
  传真:(028)85317676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申报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6月20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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