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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13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31
实施时间: 2013-5-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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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2013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立省”战略,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透明,力求公平。合理选取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因素,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加大省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认真落实三江源生态补偿政策的同时,给予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
  (三)奖惩结合,强化约束。完善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转移支付范围包括:
  (一)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
  (二)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所在县;
  (三)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县测算,直接拨付到县。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由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及绩效奖惩资金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绩效奖励资金。
  1.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由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确定的现行“1+9+3”教育经费保障、异地办学奖补、农牧民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扶持农牧区后续产业发展、生态移民生活燃料补助、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经费、生态管护机构运转、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和其他生态补偿等资金构成,原则上根据各地上年度各项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来确定(不含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2.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选取标准财政收支缺口、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人口及行政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和方法进行测算,公式表示为:
  某县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当年省财政安排的引导性补助资金总量×(该县补助系数/∑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县补助系数)
  某县补助系数=〔该县标准收支缺口权重×0.65+该县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权重×0.15+该县总人口权重×0.2〕×行政成本差异系数
  行政成本差异系数分档计算,即,青南地区系数为1.2,其他地区系数为1.0。
  3.绩效奖励资金:根据各县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来确定,即,对及时足额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政策,且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的,适当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绩效奖励资金实行“动态考核,一年一算”,不计入各地固定补助基数。公式表示为:
  某县绩效奖励补助额=该县绩效考评得分×(全省绩效奖励补助总额/∑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县绩效考评得分)
  该县绩效考评得分=该县各项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考评得分×0.5+该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得分×0.25+该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得分×0.25
  随着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估能力的完善和提升,逐步加大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得分的权重。
  4.对于国家确定的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补助经费,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合理排序,在确保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政策的基础上,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考核细则,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资金安排依据。
  第八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考核责任,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由环保部门负责,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在次年3月底前将省级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反馈省财政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县(共27个)
  一、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22个县):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格尔木市。
  二、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2个县):门源县、祁连县。
  三、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3个县):刚察县、海晏县、天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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