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国资发[2013]8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9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2012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对市属国有资产进行了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市级国有资产情况,但也发现个别主管部门漏报企业、单位户数,个别企业、单位少报国有资产问题,影响了市级国有资产的真实性。为进一步强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等行为,经市政府批准,拟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再次开展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调查。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调查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所属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
  (二) 地方金融企业调查范围。包括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查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
  (四)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调查范围。包括负责停车场、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市直相关部门。
  二、调查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调查内容。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各单位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账内、账外资产的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额和当年经营收入总额,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以及闲置废弃资产等情况。
  (二) 地方金融企业调查内容。包括金融企业占有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及主要金融资产状况、2012年盈利情况、上缴税收情况、所有者(股东)利润分配情况和企业股权结构。
  (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调查内容。单位国有资产及经营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净资产和当年经营收入情况,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单位承租资产情况。包括承租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资产的数量和费用情况。
  (四)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停车场和户外广告等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现状和经营收入等情况。
  三、资产调查基准日和工作步骤
  (一)本次资产调查基准日确定为2012年12月31日。
  (二)填报阶段(2013年6月 17日至6月30日)。
  1.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hrbgzw.gov.cn/”下载电子表格。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以及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通过“哈尔滨财政网站”下载电子表格。
  3.各单位要按照填表说明和调查表的内容逐项填列。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填报国有企业类资产调查表(表一至表七)。
  (三)报送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8日)。
  1.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于7月8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各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于7月8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填报要求于7月8日前将审核后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要提供合同(协议)及财政审批文件复印件。
  3.地方金融企业,按照填报要求于7月8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各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同时,还需提供最近一期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2012年度实收资本变化情况说明;2012年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按照填报要求于7月8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经营性公共资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各主管部门在保证本部门调查数据、材料及时报送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所属单位上报时间。
  (四)审核分析阶段(2013年7月9日至7月31日)。
  1.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本次国有资产调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任务。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科学、合理安排调查工作,按时报送调查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国有资产调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明确责任。要按照调查范围认真核实所属单位上报户数,不留死角,杜绝漏报、虚报以及瞒报等现象。要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各类报表和说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下载:
  附件一国有企业类资产调查表.xls
  附件二地方金融类资产调查表.xls
  附件三行政事业类资产调查表.xls
  附件四城市经营类资产调查表.xls
  附件五填表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 哈财行资[2018] 2018/1/26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冀财资[2024]37 2024/3/26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 琼国资办[2016] 2016/1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 新教财[2012]19 2012/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 2018/2/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016/1/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鲁财资[2008]72 2008/7/18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 财文[2017]140号 2017/10/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豫政办[2024]23 2024/5/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完善 成办发[2018]21 20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