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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清理销毁空白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综[2013]22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2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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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我市于2012年1月1日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按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用票单位购领未使用的空白旧版票据应予以销毁。日前,市财政局对部分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还有部分单位仍有未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没有进行销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现将清理销毁空白旧版财政票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票据使用单位2012年1月1日前,从市财政部门购领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均纳入清查范围。
  二、清理方式
  各用票使用单位对库存票据进行清理、核对,对历年未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填报《哈尔滨市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表样附后,审批表可到“哈尔滨财政网”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务于2013年6月25完成清理工作。
  三、上报时间及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3年7月1日前,将《哈尔滨市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和清理工作情况材料(加盖公章)上报市财政局综合处1006、1008房间。联系人:于继东,联系电话:84853492。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清理。凡未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不予核发新票据。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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