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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天津津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0]4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0-9-6
实施时间: 2010-9-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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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津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发[2010]7l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外国合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其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外国合作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合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外国合作者取得的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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