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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货[2013]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17
实施时间: 2013-6-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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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播映、发行服务(以下简称广播影视服务)将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确保新纳入行业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于6月20日前逐户核实本次新纳入行业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经营情况,按照广播影视服务税目注释规定,确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同时做好征管基础信息的调整和完善等准备工作。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经营收入、业务模式、行业属性、税种核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确认工作,并提交《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见附件一),确保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改增”在征管上平稳过渡、无缝对接。纳税人对于范围界定及政策适用中的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征管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国税货[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资格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根据广播影视服务税目注释、资格认定结果完成新税种核定。
  (三)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广播影视服务企业,有效截止日期在2013年8月以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税目注释重新设定,执行期间按原营业税减免期限核定,起始日期为2013年8月1日,截止日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对于8月1日以后新申请设立的影视服务企业,如有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照规定提交合同、凭证等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流程输入免税核定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广播影视服务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核定和用量测算,及时清缴原营业税发票,确保7月31日前纳税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到位。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于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应培训防伪税控户数,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组织纳税人参加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培训(包括网上报税培训),有序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防伪税控设备。
  (六)自2013年8月1日(所属期)起,从事广播影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均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培训辅导
  5月31日到7月15日期间,市区两级深入开展培训辅导。市局负责对政策口径的解释和把握,及时组织对主管分局的政策辅导、申报表解读,应广播影视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重点企业的辅导培训。分局内部要加强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培训,加深税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理解和掌握。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宣传和资料发放工作。按照前期“营改增”推进的经验,由分局分期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点对点”的培训和服务。重点组织做好税收政策、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包括《税负变化情况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开具等方面的辅导,确保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确保试点次月申报顺利进行。
  四、跟踪分析。
  9月中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分局要重点加强对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深入开展改革效应评估,对税负变动异常明显的,要密切跟踪并及时上报分析材料。积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估和分析重点企业所发生的新变化,每个分局应确定重点跟踪分析企业,每月新增两户广播影视服务企业(一户增、一户减)上报市局案例库,促进改革试点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是税制改革逐步推进中的重要部署,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按照扩大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明确的事项及工作时限开展工作。
  (二)市局“营改增”试点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沟通、相互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程序开发、测试升级等系统保障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纳税服务、监测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同时,注重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及与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更加有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应急预案,对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市局“营改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
  附件:《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确认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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