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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1995]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0
实施时间: 1995-1-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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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新的营业税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过程中,反映有些政策具体规定不甚清楚,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现根据新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二、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税;对于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电视台向观众收取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收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播映”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文化、技术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的征税范围。
  五、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事务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申报纳税、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价外收入,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七、《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八、纳税人在一个省辖市(含所辖县)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可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确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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