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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3]18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6-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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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第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助推我省科学发展、同步小康。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民营经济倍增计划》,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发展势头良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新的支撑点、新的带动点,在扩大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全省国税系统要始终坚持“1133”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把国税事业发展自觉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工作大局之中的思想理念,始终围绕打牢发展基础、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速度的工作主线,扎实推进专业化带动、人才强税、基层兴税三大战略,着力践行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三项服务,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助推全省同步小康。
  二、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深入开展“十破十立”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国发2号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认真领会省委赵克志书记提出的“三个凡是”,即“凡是外地能够做到的,贵州都能做到;凡是外地能够提供的优惠政策,贵州都能提供;凡是外地能够提供的服务,贵州都能提供”的深刻含义。认真查找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制度机制,不断寻找国税工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和发力点,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积极争取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以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乘数效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巩固前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已经取得的成效,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结构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控作用,促进政策效应最大化。继续抓好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发2号文件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的报告》的落实,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深入开展税收政策效应调研分析,积极向上汇报对接,努力争取国家倾斜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调研分析,建立调研政策库,储备决策和建议参考资源
  一是持续关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适时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效应分析;二是开展总分机构、跨省界河电站企业所得税分成、企业重组等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和测算;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调研;四是认真做好进一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助力微型企业发展;五是配合总局做好采掘企业的井、巷、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调研,进一步明确采掘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六是配合总局调查了解粮食流通市场和粮食收储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多措施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把助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作为全省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增加服务举措。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绩效目标考核;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加大对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带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一)科学制定税收收入计划
  1.制定税收收入计划遵循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为基准,以我省当年经济发展目标(GDP)为依据,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税收年度计划。
  (二)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
  2.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在全国统一实施。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举办“营改增”业务培训班,做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辅导,抓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改革,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定期定额户,原则上一年内不调高定额,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程序
  3.改事前备案为事后报送资料。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办理程序从事前备案改为事后报送资料。小型微利企业自行对照符合条件的,可先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切实推动该项优惠政策落实。
  4.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四)建立减免税评估调研机制
  5.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评估减免税增长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关系、减免税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减免税增长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分析减免税增长变动规律,研究进一步落实减免税政策的重点工作;开展《税收减免用途效应分析研究》等重点课题调研,为减免税政策顶层设计提供参考,促进税收政策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
  (五)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6.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应用定额管理系统,遵照法定程序,依据定税标准及其调整系数,公平公正核定定额。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50%的,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7.控制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对民营经济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严格报批程序,控制检查次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能联合检查的不单独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民营企业,除专案、专项、协查、举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8.联合省地税局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流程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
  (六)强化宣传优化服务
  9.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在贵州国税门户网首页醒目位置上开设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专栏,专门归集适用于民营经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将适时更新内容,方便民营经济纳税人查询了解。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归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具体操作程序,方便民营企业和基层国税机关掌握、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0.深化纳税服务平台应用。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设立民营企业咨询语音导航。拓展网上申报、认证等服务,便捷办理涉税业务,降低民营企业办税成本。
  11.落实对A级纳税信用民营经济纳税人的服务措施。当场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宜;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或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12.认真贯彻落实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在领购发票时,一律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七)加强考核监督
  13.将服务同步小康、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以及落实“3个15万元”财税扶持政策等作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绩效目标考核项目,按期报告、及时督促、年末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国税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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