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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3]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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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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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关于本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现就本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在用电价格方面,对规模化养殖、种植场(包括生猪、奶牛、禽、蛋、鱼、蔬菜等)的养殖、种植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继续执行工商业电价。在用气价格方面,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继续执行营事团用户价格。在用水价格方面,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规模化养殖、种植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市物价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配合)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按照不同投资主体和经营方式,分类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对政府投资建设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管理,明确经营者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推进摊位依法经营,加强摊位亮照经营管理。(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市物价局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充分利用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支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农超对接”、“农标对接”、“农社对接”以及冷链物流和蔬菜、生猪等地产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各区县政府配合)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规范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等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梳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情况,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和零售商标价行为规则,制定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示范合同;推进建立零售商与供应商协调制度,引导零售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严厉打击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零售商强制搭售等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完善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市商务委牵头,市工商局、市物价局配合)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完善公路收费政策,研究高速公路货运车计重收费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规范公路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物价局、市商务委、市农委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开展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延伸服务的专项清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市物价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配合)
  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实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优化和调整方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负责)
  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结合本市光网建设和共建共享驻地网建设,继续完善竞争机制,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重点行业的市场价格监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应急监管,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及时处置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市物价局负责)
  七、完善税收政策
  完善农产品及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对本市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积极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等。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市地税局、市商务委负责)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地,加强规划建设。在土地供应方面,可采取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地价方面,对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的,可参照工业用地市场价格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地价。在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下,进一步优化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的设施布局和服务水平,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鼓励各区县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时段市场和临时交易场所,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配合)
  九、便利物流配送
  加强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研究制定本市治超站点规划。实施源头管控,建立市、区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和巡查机制。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完善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机制,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农村日用消费品等商品连锁经营网络、配送中心、物流设施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农委配合)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按照国家部署,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市统计局、市商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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