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出具涉税鉴证报告适用中介机构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13]1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7
实施时间: 2013-5-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74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绥芬河、抚远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范围,规范涉税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现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报告适用中介机构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7号)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第67号公告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予受理。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要对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纠正。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报告备案管理的 深国税发[2012] 2012/7/6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明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 苏税协发[2013] 2013/2/4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 苏税协发[2012] 2012/3/29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组织拟定《涉税鉴证报告评 苏注税发[2013] 2013/4/2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业务中 2016/1/1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涉税鉴证报告电 穗国税注函[201 2011/9/26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 赣税注字[2013] 2014/1/1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皖注税发[2012] 2012/12/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广州市实行涉税 2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