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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3]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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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4月28日
  天津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3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11〕14号)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特制定天津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意义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重点
  (一)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对《纲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评估,重点分析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的实效和进展情况,并对实施不力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纲要》提出的主要发展目标和全国有考核要求的指标,共23个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到2015年指标实现程度预测等。
  (三)对《纲要》提出的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重大项目进展和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相关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四)对于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对“十二五”中后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等进行分析。结合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对未来的展望,并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评估方法
  (一)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主要方面,以及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评估。重点围绕《纲要》主题主线主攻方向的落实情况以及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城乡统筹、环境保护、民计民生、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方面确定若干专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
  (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对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定性描述,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就和不足。对可量化的指标,参考《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发改规划[2013]328号附件),运用科学评价方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形成量化评估结果。
  (三)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采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通过定向委托方式选择研究机构,分别以独立视角对《纲要》进行总体评估和重点专题评估。
  (四)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为深入了解和吸纳社会各界对《纲要》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在不同层面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形成后,专门听取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意见。
  四、组织分工和时间要求
  “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协作、共同参与。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研究机构对《纲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组织问卷调查等,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9号)的分工要求,对《纲要》中各自负责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对负责指标汇总年度数据,进行单项监测评估;提出负责领域的综合评估报告和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报告,于2013年6月底前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县《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于2013年7月底前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分别对市重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领导审定后,于2013年7月初送市发展改革委。评估范围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0号)所列63个市重点专项规划。
  (五)市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十二五”规划各领域实施进展的评估以及监测评估指标评价的相关工作,向国务院各部门上报情况的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六)市发展改革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于2013年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强衔接配合,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务必负起责任,抓好组织协调,确保评估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中期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天津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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