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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3]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5-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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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全面摸清我市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现就我市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6月至2015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此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责分工
  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和已备案的房屋中介企业名录;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做好普查方案规定范围单位的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负责协助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分级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各级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方案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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