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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3]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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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省医改办会同省委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医改办  省委编办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5月)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5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
  (二)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保证低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三)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支持网络覆盖面广的物流行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省纠风办、卫生厅和各级纠风办、卫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四)统一增补本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统一组织(以省为单位),省卫生厅牵头增补目录外药品品种。严格控制增补数量,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供货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地要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和合理用药指导,促进医务人员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通过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意识,引导群众改变不良用药习惯,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七)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
  三、深化编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八)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落实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继续实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核定”工作,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十)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十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疗收入(扣除药品收入)超收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方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通过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制度,重点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继续发放农村卫技人员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进一步改善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在省定的奖励性专项资金之外,设立不同形式的奖励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基层优秀骨干人才,建立起吸引卫技人员扎根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要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十三)各地应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各地在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十五)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支付范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元/人次,其中个人支付1.5元/人次,其余由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对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十六)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
  五、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继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开展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支持偏远山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形式,支持村卫生所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提高村卫生所服务水平。
  (十八)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到2015年扩大到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制定我省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十九)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全面实施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将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所,实现乡村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和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即时结报。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十)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化债资金,在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基础上,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化解工作。省级、设区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实施“四个一批”人才政策,充实基层卫技人员队伍。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
  (二十二)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继续实施万名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支持培养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40%左右交由村卫生所承担;将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经费与任务量相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政策。乡村医生每年1200 元的岗位津贴按原有补助渠道和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通过资助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村级卫生组织抗医疗风险资金等途径,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有效调解医患纠纷。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加强基本药物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三)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加快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重点加强基本药物、新药、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规范中药饮片管理。
  (二十四)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五)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二十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认真落实基层医改各项政策,及时巩固成果,完善措施,深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加强各项政策的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二十九)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各地在基层医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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