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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3]2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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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2年我局重新修订印发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这对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最近我们发现,个别地方在制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时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偏差,针对各地在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严格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医[2012]30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关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的,不得按制剂价格进行审批。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全面梳理已批复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情况,并将梳理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对不符合按制剂价格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统一定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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