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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3]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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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部署要求,决定从2013年5月20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加工、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其中,各区市要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20日至5月2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5月26日至6月25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从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区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工作结合。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妥善安排时间和人员,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市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区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信息报送情况列年度考核项目;请各区市于2013年6月27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附件: 1.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doc
  2.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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