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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201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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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以及中心商务区、特色商业街区基本单位名录库。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准备数据处理环境,选调和培训普查人员,划分普查地理区域,单位清查,进行普查宣传动员等。
  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处理、汇总,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质量抽查等。
  数据发布、开发阶段:2014年10月至2015年。主要工作是: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等。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所需的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购置经费,各地要提前准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认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要在上级普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加强对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中心商务区、特色商业街区等的普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产业发展实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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