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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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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委、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3]27号),全力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继续享受岗位补贴或在岗培训补贴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或在岗培训补贴政策。
  (二)小微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的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人数等仍执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有关规定。
  (三)小微企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或在岗培训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40号)规定执行。
  (四)2012年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
  二、经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可享受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由各级经委部门审核认定,中央驻青单位困难企业和省属困难企业由省经委(国资委)企改处审核认定,其他困难企业由州(地、市)经委初审后于2013年5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经委(国资委)企改处审核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以省经委(国资委)下发的认定文件为依据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和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认定标准
  (1)自2012年9月份以来,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乃至亏损,利润总额与2011年同期相比下降25%以上。
  (2)产品滞销或产品价格大幅下滑,自2012年9月份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5%以上。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即可视为经营困难企业。
  企业集团公司,以合并报表指标为准;在同一集团公司中,部分产品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其受影响的企业单独列算和分析。
  2.企业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2011、2012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真实完整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2)2011、2012年度财务经济状况对比分析说明,主要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带来的影响。
  (3)相关资料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为单位报送。
  (4)审核资料须于2013年5月10日前报至省经委(国资委)企改处。
  (二)支付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补贴范围、期限及标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申报审批程序等按照《关于加大社保支持力度促进我省工业企业平稳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607号)规定执行。
  (三)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审批程序,缓交期间的企业申报缴费以及企业职工退休有关事宜等,按照《关于加大社保支持力度促进我省工业企业平稳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607号)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同一企业既符合困难企业补贴条件又符合小微企业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小微企业补贴政策和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三、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一)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总和确定贷款数额。
  (二)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积极搭建企业用工服务平台,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一)广泛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企业申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本地区工业企业开展用工需求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用工需求状况。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发布平台。
  (二)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实际情况,结合全省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开展,突出工业企业用工特点和需求,组织召开各类专场招聘活动,提高工业企业知名度,吸引广大求职者踊跃参与企业招聘。同时要深入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帮助城乡劳动者在企业实现就业。
  (三)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活动。要根据企业用工实际,积极联系我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岗位对接、校企对接活动,引导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同时,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生产销率,提升职工生产技能,稳定就业岗位。
  (四)鼓励劳务经纪人为园区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服务。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引导劳动力到我省工业企业务工,实现转移就业并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50元/人奖励;对组织当地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五)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特设岗位、设立专项研发经费等措施,吸引国内外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来我省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地要切实把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要求,与辖区内重点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落实扶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主动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及时将省政府办公厅“十项措施”及具体贯彻意见通过现有的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及时传达到小微企业、困难企业及工业企业,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掌握和应用政策。
  (三)统筹协调、确保落实。各地要认真领会各项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及时沟通,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紧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执行,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抓紧实施,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 海 省 地 税 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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