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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3]32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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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委(经商委):
  近期,各地在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十项举措”)》(青政办[2013]27号)过程中,提出有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在贯彻省政府“新十项举措”过程当中,有关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以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按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等经济实体为单位按规定认定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或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各地要深入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岗位的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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