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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3]40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6-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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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厂区改造,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投资较快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基本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以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旧厂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调动政府、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确定旧厂区改造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依法有序推进。
  --政策激励,要素倒逼。建立激励机制,多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腾退土地和搬迁改造。对列入旧厂区改造区域范围的企业,通过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税收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倒逼原使用权人加快实施改造。
  --规范操作,保障权益。查清旧厂区用地和企业发展现状,正确把握旧厂区改造中的土地处置和企业搬迁改造政策,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改造范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衢州市区范围内基本完成旧厂区改造,基本完成区域内低效传统产业的提升改造和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科学合理盘活利用低效土地。
  (四)改造范围。按照有利于实施规划、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确定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工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企业用地;经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为要列入的其他建设用地等。重点做好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柯城区双溪港片区、衢江新城区等区域未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旧厂区,以及临江、临水、临居住区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其他企业的旧厂区改造。
  三、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推进旧厂区改造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各区域和企业以异地置换、退二优二、协商收回、收购储备、美化整治等多种方式开展旧厂区改造。
  (五)异地置换。对因实施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建设进行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通过工业项目咨询服务的工业项目,经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工业用地。
  企业退出的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现时点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如企业未按原签订的投资协议开发建设的,原享受的土地出让优惠政策部分予以扣回。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企业生产设备搬迁费用、停业停产损失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新协议出让地价按所落地区域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新企业享受所落地区域招商引资同类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企业异地搬迁新落地在同一管理区域的,按被收回的土地面积,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区域责任主体根据地块规划用途、区域基准地价水平、产业、亩产税收等自行制定。
  (六)退二优二。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原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或者引进我市优先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鼓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执行。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经相关部门和区域批准,允许企业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压缩绿化公建、开发地下空间等,提高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工业企业增加生产性用房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改造后容积率超过我市现行相关行业控制指标(或合同约定)10%以上部分,且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其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
  (七)协商收回。对工业企业因项目、资金、效益等原因,或因政府实施规划等影响,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工业用地,或企业停产歇业后用途仍为工业的土地,可采取协商的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由各区域和企业协商确定。
  (八)收购储备。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或实施新的城乡规划后主要用于住宅、商业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原企业不再安排新的用地。对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依法补偿,并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不超过50万元的节约集约用地奖励,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区域责任主体根据地块规划用途、区域基准地价水平、地上建筑物情况等自行制定。
  (九)美化整治。对闲置、破旧的企业厂房进行修缮、整治、装修等改造,对厂区环境实施洁化、绿化、美化等整治,进一步完善旧厂区生产和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利用效益。
  四、建立和执行倒逼机制
  (十)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已出让土地,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建设。对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和闲置2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土地,要采取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十一)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分批实施关停取缔。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
  (十二)加强要素控制和管理。对列入旧厂区改造的区域和企业,要推行差别电价、水价、金融政策,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低、亩产税收低的企业,在要素、能源紧张时期可实行限制措施直至停产。对没有按规划计划实施旧厂区改造的企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十三)强化投资和税收考核。各区域要对区内企业落实项目投资协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达不到入园承诺标准的项目和企业,要督促其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列入旧厂区改造范围。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十四)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和处置,及时制止和纠正企业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列入旧厂区改造的区域和企业,尽快完成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整治。
  五、建立工作推进保障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市政府“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旧厂区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发改、经信、环保、地税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有关激励和倒逼政策。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实施旧厂区改造工作。
  (十六)查清情况,制定方案。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在完成本区域旧厂区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的要求,在2013年6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本区域旧厂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和2013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七)严格标准,规范运作。旧厂区改造要依法依规操作。旧厂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改造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许可事项,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区、集聚区公共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已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不批准实施“退二优二”。列入旧厂区改造的区域和企业,暂停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旧厂区不适用本意见。
  (十九)本意见出台后,市区各区域原已出台的涉及旧厂区改造(含工改商、综改商)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旧厂区改造中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列入市区房地产用地出让计划管理。
  (二十)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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