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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201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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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2013 年4 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于2013年8月1日扩大至全国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针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户交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信息传递,是我省营改增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及时、准确,在办理有关资料交接时,应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见附件)。
  各级国税机关接到试点纳税人名单后,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确认、调查等工作。经确认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协商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处理。
  管户交接期间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同级国税机关。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管工作。
  二、发票管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需的发票向国税机关领取,地税机关停止供应。营改增后结余的发票,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由国税机关管理,由国税机关组织服务单位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
  三、个体税收征管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对于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在地税机关已核定的营业额,国税机关接收换算后继续执行。地税机关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国税机关,双方要做好信息核对及资料交接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
  对于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差额征收政策,国税机关接收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地税机关应将有关资料的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同级国税机关,双方要做好信息核对及资料交接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税款征收
  (一)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含)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退税的处理。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欠税处理。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欠缴的营业税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四)查补税款。审计、财政、地税机关检查发现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营业税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科学安排,进一步做好征管衔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既要防止出现“两不管”,也要避免出现“争着管”,实现无缝对接,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财政机关要牵头做好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专门负责管户及相关资料交接工作。
  (三)严格纪律,按时完成。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国税机关对接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调高定额征税,对试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必须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杜绝混税混库问题发生。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税局 山西省地税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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