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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13]134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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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绥芬河、抚远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号),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现将试点纳税人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程序
  试点纳税人的确认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工作步骤。
  (一)通知。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初步筛选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已下发到各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印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通知试点纳税人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自认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填表确认。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写报送《确认表》,《确认表》需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字即可)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自认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确认表》“备注”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
  (三)录入确认表。省局已经在综合平台上开发了“营改增”辅助管理系统。各地主管国税机关需将采集的《确认表》逐户录入系统,具体操作说明另行下发。
  (四)审核。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录入的确认表进行审核,发现确认错误的,要及时纠正,确保确认信息准确无误。
  (五)向主管地税机关反馈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已确认的信息清册从综合平台中导出,传递给对应的主管地税机关。对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就是否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经协商后确认结果变动的,按变动后的结果调整确认表信息。
  (六)核对或新办登记
  1.对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主要核对纳税人状态和所属行业等项目。主行业及附属行业(最多可以登记3个)必须在《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照关系表》中的行业和行业明细范围内;如果不在范围内,必须在“税务登记表录入”模块及“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调整行业及行业明细,在税种认定时才能正确选择税目。
  2.对国税登记的纳税人状态为“临时纳税人”、“报验户”、“特殊纳税人”等状态及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按新办户办理设立登记。
  3.对国税登记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的试点纳税人,受理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到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后,再继续为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解除非正常户,并对认定非正常户之前的未申报进行处罚,补充申报认定前的未申报。对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办理多个登记的,应将确已不经营的非正常户进行注销。
  4.国税登记的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含非正常注销)状态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七)办理后续事项。根据纳税人情况,办理税种认定、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电子申报申请、签订电子缴税协议、税控收款机登记注册、票种核定、定额核定等事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分工
  纳税人确认工作是“营改增”试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地税提供信息的清分及确认结果反馈;税源日常管理部门的税源日常管理岗负责《确认表》的分发、辅导填写、初审、录机工作,税源管理审核岗负责《确认表》的复核工作;增值税政策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把关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确认争议的协调。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保质保量完成确认工作。
  (二)《确认表》填写注意事项
  1.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编制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具体规则为:
  (1)单位纳税人:行政区划代码(6位)+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包含“-”字符的应省略。
  (2)个体经营纳税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按照行政区划代码(6位)+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制。没有组织代码证的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18位,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对于一人开设多家店铺的,即身份证号码重复的,以身份证号码+两位顺序号(如:01、02、……)方式进行区分(注意:业主身份证号不能加顺序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代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6位)+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不足9位的在号码前加“0”,补足9位)编制。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使用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人开设多家店铺的,以身份证号码+两位顺序号(如:01、02、……)方式进行区分。
  2.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应由纳税人提供,如纳税人未能提供且地税机关已提供登记信息(不含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填写地税的管理编码,并在编码后注明“管理编码”字样,以便录机时区分。
  3.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联系人员、行业等项目,有国税登记的,以国税登记为准填写;无国税登记的,以地税登记为准填写。
  4.是否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项目,必须选择“是”或“否”。
  5.所属试点行业。如果“是否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项目选择为“是”,则必须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业,如果选择为“否”则本栏次及以下栏次均不用填写。如果行业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则必须确定是否为货物运输企业。
  6.应税服务销售额按纳税人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填报。
  7.对找不到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拒不填写《确认表》的,按不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可不填写《确认表》,直接录入确认结果信息。为了提高确认效率,可由征管科技部门和税政部门联合对省局下发的确认清册先进行筛查,对明确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直接在清册上注明原因,经市(地)国税局汇总反馈省局,批量导入确认结果。
  (三)确认工作时间安排
  2013年6月5日前完成填表确认工作;2013年6月12日前完成审核录机工作;2013年6月14日前向地税反馈已确认信息(包括确认为非“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新办登记及后续的工作须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完成后另行安排。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联系地税机关,积极做好信息交换、争议协商等工作,在确保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地完成确认工作。
  2.要有序组织纳税人分期分批到国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做好纳税人办税分流,避免纳税人长时间等待。积极引导新办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平台进行预登记,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
  3.要加强录入数据的审核,对录入的结果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校验,保证数据质量。省局将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数据检查,通报错误数据并限期修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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