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计投资字[200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12-28
实施时间: 2002-1-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了清理和整顿。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取消外地企业来京施工管理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公园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对成建制从事建筑的外来人员免收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
  二、对国家规定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征收: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按建安工作量的0.02%收取;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1.5%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3%收取;对工程质量监督费,凡实行监理的工程仍执行现行按建安工作量的0.05%收取,凡不实行监理的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7----0.175%收取。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由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通知有关事项从二OO二年一月十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解释。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 内财非税函[200 2009/6/17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 云价收费[2011] 2011/4/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 浙地税发[2003] 2003/4/24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 辽财非[2007]74 2007/12/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佛山沙堤机场国内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 粤价[2012]133号 2012/6/1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粤财综[2004]13 2004/7/2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 津发改价费[201 2011/6/28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 黔价费[2011]96 2011/6/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服务性 鄂价费规[2012] 2012/6/1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 闽价服[2008]28 2008/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