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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3]5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3
实施时间: 2013-5-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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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
  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安排,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4.妥善衔接、规范运行。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保证试点工作规范顺利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陆路运输中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业。
  (二)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适用11%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入库等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测算分析改革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营改增”动态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开展财政系统“营改增”政策培训;跟踪反馈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国税部门。贯彻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定配套的制度办法,接收试点行业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完成征管系统的升级维护;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落实、制定应急预案等工作;跟踪监控运行质量、研究分析税源变化、开展政策效应评估分析;对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试点纳税人和税务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等。
  (三)地税部门。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根据国税部门需求,提供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征管资料;进行“营改增”纳税人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税务检查;分析统计“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变化情况,以及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调研、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政策、业务问题;配合财政、国税部门做好相关分析和宣传工作。
  (四)人民银行。按照“营改增”试点有关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入库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
  (五)行业主管部门。与财税部门配合进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试点小组反馈本行业经营状况、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了解试点后的经营情况及税收负担变化情况。
  (六)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营改增”试点情况跟踪,及时分析反馈试点对本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影响情况。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3年5月18日—2013年5月24日)。
  通知安排部署“营改增”试点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拟定自治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税务干部的师资培训工作。
  (二)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5月25日—2013年6月30日)。
  1.自治区财政、国税、地税及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2.自治区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营改增”改革过渡期协调工作方案,明确在工作交接初期,不同阶段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3.地税主管部门对现登记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行“营改增”纳税人的确认,于5月26日前将经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移交同级国税主管部门,测算分析“营改增”前后营业税收入变化情况。
  4.各地国税部门于5月26日前,接收各地地税部门移交的税源资料;于6月10日前完成试点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税控设备发行及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1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国税部门、人民银行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模拟测试。搭建模拟运行环境,组织试点纳税人在模拟征管系统中进行日常业务操作;针对模拟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征管制度。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起)。
  8月1日“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各相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营改增”工作动态。
  (五)清理检查、统计分析阶段(2013年8月1日——)。
  1.国税部门重点关注纳税人发票自开和代开、认证情况,及时解决纳税人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纳税申报、税票开具、税款入库情况,制定申报环节应急预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通过12366服务电话、纳税服务网站实时解答纳税人各类涉税问题;及时、准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了解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分析税收征管及税源流动情况;向社会宣传“营改增”政策效果。
  2.地税部门对移交的“营改增”纳税户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及时查补“营改增”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
  3.自治区财政、国税、地税、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对试点行业收入、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自治区已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保障自治区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营改增”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扩大试点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营改增”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政策效应分析。财政、税务、交通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的分析评估。深入分析、研究改革对本地区财政收入及行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上报“营改增”试点工作信息。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改增”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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