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绝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发改产业联[2013]47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6-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市(州)发改委、工信局;县(市)发展局、经济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省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请你们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立即落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转发给你们,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梳理汇总情况于2013年6月15日下班前,通过信箱:haojiu1210@;zfjg132@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工信厅。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二、各地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三、要立即开展在建项目的核查工作,对未经审批、违反国家产业的在建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对停建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四、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情况向市(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上报省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绝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6月5日
  (联系人:省发改委 谷风久 电话:0431-88904555
  工信业厅 郭 武 0431-88904527)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20 2014/4/18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4]21 2014/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 桂政发[2014]35 2014/6/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水泥 云政办发[2017] 2017/4/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 宁政发[2014]27 2014/4/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 济政发[2014]8号 2014/4/18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2013/1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 工信部产业[201 2014/7/25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宏观调控和产能过剩行业纸质备案改为电 2014/6/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 豫政办[2014]44 20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