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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4-3
实施时间: 2002-4-3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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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各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意义,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的贯彻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三、各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有关评估管理职能,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所属单位、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制定有关细则,充分做好核准、备案、抽查及有关统计等监督工作,同时要做好对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依法执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核准制、备案制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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