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3]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4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49号),结合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生儿童趸交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
  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可以按学年趸交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趸交医疗保险费的学生儿童,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交期满。
  二、关于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脱离学校后参保及待遇界定问题
  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尚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在进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时,不能继续以入学入托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可依据原学校或托幼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以入学入托学生儿童身份,为其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待遇享受期延长到次年的12月31日。
  三、关于新生儿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问题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当年度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当年度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在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于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出生90日后办理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12月31日。
  四、关于参保居民信息变更的问题
  已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乡镇(街)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向乡镇(街)劳服中心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证明材料,并报送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未办理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可到乡镇(街)劳服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同时办理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的,还需持所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由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五、关于城乡居民退费申报时限的问题
  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退费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待遇享受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为参保年度的8月31日前;以家庭、行政村和其它单位参保的,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前。逾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六、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认定问题
  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是指经乡镇(街)劳服中心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9号)认定,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上、两倍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下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证为乡镇(街)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七、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参加居民医保问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八、关于医疗费用申报报销时限的问题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至待遇享受期满后三个月以内(以家庭和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各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九、关于参保人员患甲、乙类传染病医疗费报销问题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患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照各参保档次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增加5%给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4 2023/11/1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医保发[2020] 2020/3/1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 京医保发[2023] 2024/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渝府发[2016]43 2017/1/1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 2021/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医疗保险减负政策的通知 2016/3/24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 苏人保规[2013] 2013/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黔府办发[2016] 2016/12/26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医保发[2023] 2024/1/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 青劳社厅发[200 20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