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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3]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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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3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6号)要求,发布2013年我市住宿和餐饮业等六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参考我市2013年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就业状况,2013年本市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2.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4.3%,建筑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4.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5%,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7.3%。上述六个行业,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22%、7%。
  二、本市辖区内上述六个行业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情况,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其中: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行业工资指导线安排人均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三、上述六个行业的企业与职工,要将行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其中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人均工资增幅。
  四、适用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结合行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将职工收入增长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联动机制。同时,要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一线职工范围,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五、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增资潜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内部分配关系。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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