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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6-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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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滨海分局、江滨办事处、稽查局及相关处室,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相关处室: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6号)精神,经研究商定,国、地税将联合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联合评定机构
  为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本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评定工作。
  二、评定范围、等级和名额
  (一)评定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考虑到评定工作量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企业暂不纳入本次的评定管理。
  (二)评定等级为A、B、C、D四个级别,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选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贡献程度(参考年纳税额)及平时的纳税遵从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评定程序、方式和要求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企业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初审、评委会评定、上级部门审定的方式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执行。
  国、地税共管的申报A(AA、AA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填列《浙江省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表》后,报送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A(AA、AAA)级信用等级的纯地税户,填列表格后报送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相关征管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初步提出A(AA、AAA)级信用等级企业名单,分别送交联合评定办公室,经联合评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联合评定委员会。
  申报B、C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原则上由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共管户报国税机关,纯地税户报地税机关。纳税人未填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确定等级(不得视为A级),联合评定办公室审核,并报联合评定委员会。
  评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及相关处(科)室提供名单。
  四、评定确认和表彰
  A级信用等级原则上按获取年限滚动自然升级,评定过程中如国、地税等级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纯地税户由地税局评定)。
  信用等级级次一经评定,评定委员会按规定选择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告和表彰。
  五、评定时间安排
  本次评定工作力争在2013年7月底完成,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6月1号到6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由国地税局分别在网站、网上申报系统及新闻媒体上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意义,张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文件及获取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优惠政策等,进一步弘扬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6月11日到6月30日初评初审阶段。评定资料收集、核查,主管税务分局、稽查局按分工提出各等级的初评名单,签署初审意见,完成初审工作。
  (三)7月1日到7月31日复核确认阶段
  1、7月10日前,国、地税评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复核,提出具体评定意见。
  2、7月15日前,绍兴市本级A、B、C、D级名单上报市联合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公告。
  3、7月31日前,市联合评委会确定本级信用A、B、C、D级纳税人。
  (四)8月1日至8月20日总结上报阶段。8月10日前,各县(市)评委会办公室上报AAA级推荐名单以及按省局要求完成汇总表及评定工作总结。8月20日前,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市本级和县(市)局上报数据及相应等级名单,撰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随同推选出的市本级AAA级信用企业送审名单,上报省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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