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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3]19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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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工伤认定管辖问题
  工伤认定管辖应按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镇海区和北仑区的,工伤认定由镇海区和北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二、有关简易工伤认定问题
  (一)凡简易工伤认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调整简易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总额标准。医疗费用总额由原规定的1000元以下调整为2000元以下。
  (三)调整统一简易工伤认定决定书,简易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使用《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见附件)。
  (四)简易工伤认定的专用印章,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式(如宁波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同时按承办地分号管理。简易工伤认定案卷按“谁承办,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归档管理责任和要求。
  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问题
  简易工伤认定,由于伤情变化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如《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由受理机构将全部案卷移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如《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的,则不再进行移送案卷,用人单位可持《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医疗费用票据按规定进行结算。
  四、关于加强对简易工伤认定的管理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简易工伤认定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加强对承担简易工伤认定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简易工伤认定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申请、受理、调查、认定、送达和支付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承担简易工伤认定工作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应加强领导,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简易工伤认定。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简易认定工伤决定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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