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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个人缴费处理办法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9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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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补偿参加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2012医保年度(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以下简称:2%缴费金额)。现将市区统筹范围以及奉化、象山两地缴纳2%缴费金额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补偿划转办法通告如下:
  一、划转条件
  截止2013年5月1日零时,参保人员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大于100元,并且上一医保年度内2%缴费金额大于100元。
  二、划转方法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013年4月30日进行医保年度处理的同时,进行参保人员医保个账资金统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将集中划转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之中。
  (二)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进行集中操作。待其社保卡领取时先冻结历年账户余额中的2%缴费金额,在领取的次月初划转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资金使用办法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对应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从2013年5月15日起,可按银行卡功能使用资金。
  四、其他
  (一)若参保人员不愿划转,可在4月25日前,随带本人身份证(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卡(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慈溪、余姚和宁海三地的历年账户结转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有关详细情况可登录市人社局网:www.nbhrss.gov.cn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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