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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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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12315”中心: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13]2号)和市食安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治理整顿,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经销肉类及其制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来源不明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治理重点
  (一)本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场内附设冷库)、商场、超市、肉食店。
  (二)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冷冻肉及肉制品仓库。
  三、主要内容
  (一)查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各分局要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肉及肉制品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对未按要求悬挂证照和超越经营范围的,立即责令整改;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抓住市场开办者或者仓库出租方这一责任主体,监督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对肉及肉制品的自查或自检,对发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及时落实下架停售和封存以及销毁不可食用部分肉品的管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
  (二)查来源凭证,保障肉品进货渠道正规。各分局要监督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以及记录义务,重点检查所经销肉及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凡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交易确认单(猪肉)等的,一律不得上市批发和销售。对进口冷冻肉及肉制品,要严格查验经营者所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核对进货数量、日期,对提供虚假证书或伪造、变造证书的,要依法严查并抄告相关部门。
  (三)查内在质量,退市停售不合格肉品。各分局要在原有抽检方案的基础上,加大对批发企业的肉及肉制品、尤其是冷库的牛羊肉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肉及肉制品违禁药物和成份含量,对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者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肉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的,要及时监督经营者落实退市停售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理。在加强抽检的同时,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快速检测,及时防控风险。
  (四)查标签标识,规范肉及肉制品标注行为。各分局要依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严格检查肉及肉制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坚决查处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虚假广告和宣传、虚假表示、冒用肉及肉制品地理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5月下旬)。各分局开展肉及肉制品重点经营户排摸,细化治理目标,明确整治措施。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6月上中旬)。各分局根据专项治理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集中治理。
  (三)总结反馈阶段(2013年6月下旬)。各分局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成效。各分局要把专项治理行动与“小冷库”专项治理和监督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以及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共同落实,共同推进。
  (三)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举报渠道。要加强与农业、质量技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投)诉、举报,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四)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总结经验。各分局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案件查办等情况上报市局。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报送市局食品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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