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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土资发[2013]32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时间: 2013-1-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国土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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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交易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交易管理工作的精神,我们对原《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日
  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采矿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两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采矿权出让交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采矿权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是宁波市辖区范围内采矿权交易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采矿权出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监督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方案的审查和采矿权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的备案;配合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做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地矿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市交管办负责采矿权出让进场交易活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实施监察。
  第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采矿权的具体出让人,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完成矿区地质勘查、采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
  (二)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三)根据批复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四)参与采矿权出让现场交易活动;
  (五)负责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指导拟出让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完成涉矿相关道路、林地、作业场所等权属认定、补偿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利益关系协调,并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做到“净矿出让”。
  第七条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是全市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的办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
  (二)受采矿权出让人委托,按照采矿权出让交易操作流程,承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交易办理事项,提供采矿权出让交易咨询服务;
  (三)建立采矿权出让交易档案;
  (四)承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采矿权出让
  第八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出让文件。采矿权出让人根据批准的采矿权设置及出让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文件。
  (二)委托。采矿权出让人委托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办理采矿权出让交易事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受理。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受理采矿权交易委托,并对采矿权出让人提交出让文件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公告。市采矿权交易机构负责在市级相关媒体、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出让人负责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和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同步公告。
  (五)报名。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六)交易。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人、受让人及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人、受让人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八)公示。按照公告的责任分工和渠道、范围,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对采矿权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矿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采矿权出让人编制出让文件,委托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办理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事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受理采矿权交易委托,并对采矿权出让人提交的出让文件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开。市采矿权交易机构负责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采矿权出让人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和采矿权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同步公开。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开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与采矿权出让人、受让人签订《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交易行为中止;采矿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采矿权交易。
  (一)公示公告期间出让的采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其他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采矿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采矿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主管部门或采矿权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采矿权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或采矿权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采矿权交易的,应向采矿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采矿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采矿权交易,需经主管部门或采矿权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采矿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采矿权交易活动全程公开,交易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参与采矿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采矿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采矿权出让人和采矿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操作细则见《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作业指导书》。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试行)》废止。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3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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