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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工商标[2013]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3-8
实施时间: 2013-3-8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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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0年度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2012年度暂缓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
  二、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今年对申报延续确认提交的证明材料适当从简。申请人除按要求如实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或《浙江省著名商标2012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3年延续确认申请表》外,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近三年商标连续使用证明材料(以图片或电子版形式举例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物、发票、合同或广告宣传等材料,并标明年份)。
  2.申报商标商品(服务)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3.申请人与原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4.申请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有变更、续展、转让情形的,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5.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因国际分类发生调整,与原认定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企业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6.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LOGO发生改变,且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应提交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的国家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7.企业近三年商标品牌运作简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有数据与实例,文字精练、简明扼要)。其中对2012年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报的商标,申请人应着重针对2012年被暂缓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已实施的整改措施。
  (二)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仍要继续申报的,各市工商局经严格初审还要推荐的,这类企业应阐述特别申报的理由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
  1.申请企业年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时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的;
  2.新申请延续确认企业申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被检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或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报的企业申报商标所指商品在2012年被检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3.新申请延续确认企业近三年因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社会责任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或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报的企业在2012年因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社会责任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1)或《2012年度暂缓延续2013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zjaic.gov.cn)或浙江商标网()免费下载),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2013年3月22日前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于4月8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条例》规定,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统一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局签署意见,连同下列材料于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局(书式与电子稿一并报送);义乌市工商局可以参照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
  1.市工商局以局行文形式上报2013年度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报告;
  2.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与书式各一份);
  3.有关申报汇总、分类表(附件3-附件6)。
  四、工作要求
  (一)为有效减少差错,省局对今年应延续确认的商标基本信息已经输入表中,并对A列至F列商标区域设置锁定保护(详见附件3—附件5)。对今年申报延续确认商标与原认定的商标基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不用重新填写;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及商标标识有发生变化的项目,在表中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各地在审查中如发现锁定区域信息有差错的,请在备注栏里提出更正意见并说明情况。
  (二)各市局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对申请人的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一律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各市局在审查中发现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并核实情况,逐一提出撤销或暂缓延续确认的意见;对确需延续确认的,应当专题说明,不得以暂缓延续申报为由规避问题。市局审查没有发现而省局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或者市局发现问题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将对相关市局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工作中遇到问题和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商标处张维,联系电话:0571-89767041、89767043。
  附件:1.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企业填报)
  2.2012年度暂缓延续2013年延续确认申请表(企业填报)
  3.《2013年度申报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审核汇总表一》(市局汇总)
  4.《2013年度申报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审核汇总表二》(市局汇总)
  5.《2012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3年度申报延续确认审核汇总表》(市局汇总)
  6.《2013年度各市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情况分类表》(市局汇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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