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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3]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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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和使用
  (一) 统一核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计划。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工勤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事企差”)不再纳入省级调剂金补助范围。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本级(以下简称市县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及基金支出计划均按统一的办法核定: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年度扩面计划、缴费基数增长水平、补缴欠费等因素分别测算核定;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根据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上年度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即按企业办法计算的企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分别测算核定。
  (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全省统一调剂。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全省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确定当年市县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市县或单位收支计划内缺口从省级调剂金中解决。
  市县或单位收支计划外缺口由同级政府解决。首先,市县或单位企业收支计划外出现的缺口,以及支付2008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企差”造成的缺口,从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消化,消化后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弥补。其次,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绩效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2008年1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事企差”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列支,不在基金中列支。其中,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已计提资金并缴入财政专户的,将剩余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单列管理。当计提资金出现缺口时,转制时规定由同级财政兜底的项目,由同级财政弥补并确保发放;非财政兜底的项目,由计提单位负责发放。其他代发项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并转入专项账户,确保发放。上述代发项目应实现与养老金同步发放。
  收支计划外超收部分,70%留归市县或单位使用,30%上缴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市县或单位历年结余基金和当年计划外超收留存的基金,由省授权市县或单位管理,动用时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
  每年第四季度全省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初稿。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补助资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预算初稿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时抄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间将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汇总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应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安排资金,确保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工勤退休人员“事企差”待遇按时足额兑现。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琼府〔2008〕6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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