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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明电[2013]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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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商务局(茧丝办)、工商局:
  2013年蚕茧收购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3]288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宏观指导,推动蚕桑生产系列化服务的深入
  各地要根据《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皖商运字[2013]218号)精神,加强对蚕桑生产的宏观指导,鼓励茧丝绸龙头企业和蚕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为蚕农提供生产资料购置、技术推广培训、桑蚕病虫害统一防治,以及鲜茧销售、产销信息等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确保茧丝供需基本平衡,引导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信息引导,促进茧丝绸农工贸协调发展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茧丝绸产业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预测2013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为每公斤4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90%)左右。各地鲜茧收购经营者应从有利于茧丝绸农工贸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建立合理等级差价,努力拉大优质茧与一般茧的价格距离,实行优质优价,积极引导蚕农生产优质蚕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及时掌握蚕茧生产、收购以及价格动态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绸产业运行形势,确保蚕茧生产收购工作平稳健康运行。
  三、加强蚕茧收购管理,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进一步优化鲜茧收购区域布局,推动规模化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无证收购的坚决予以取缔。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毗邻地区工商等相关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确保收购秩序稳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3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茧丝办)、省工商局(市场处)。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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