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市监通告[201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按照新的规定,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仅获得经营的主体资格;如要从事限制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还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特就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有照无证”(即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必须依法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其它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后,方可开业。
  二、凡是在深圳从事餐饮服务赢利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私房菜”、“试吃”、“试营业”等名义实际从事餐饮活动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针对“有照无证”餐饮经营行为的专项查处工作,并纳入常态监管,请“有照无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即日起立刻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全市“有照无证”餐饮服务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五、市场监管部门欢迎广大市民对“有照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审评认证技术服务增加餐饮服务环节收费 穗价函[2013]26 2013/4/18
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20] 2020/10/2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有照无证” 皖财会[2021]60 20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