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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3]4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5-29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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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认识《条例》对保护投保农户权益的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活动参与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对农业保险合同和保险机构经营规则的细化,进一步强化了对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站在新起点、找准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做到“知农时、懂农事、察农情、体农心”,认真贯彻好《条例》,切实落实好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二、认真学习领会好《条例》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各保监局、各公司要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学习《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中国保险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等各项要求和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全系统、特别是基层机构对《条例》及配套制度的学习和培训,要强调执行力,坚决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农业保险活动中。
  (二)完善制度建设,做好衔接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条例》要求,对内控管理、条款费率、承保核保理赔规范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修改,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为农民所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走向田间地头和农业生产第一线,要注重实效。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行业力量,强化行业、主流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识,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地方补贴品种,加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和森林保险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动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新领域。
  (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加大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农业生产大县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配合国家种业、海洋渔业发展战略以及“菜篮子”工程建设有关要求,开发相关险种,积极推进试点,切实将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开辟农业保险服务新领域
  (一)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各公司结合各地实际,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监局要加强指导,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鼓励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各公司积极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
  (三)推动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和通俗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推动农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工作,牵头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要加强数据积累,适时引入风险费率区划等课题成果,科学厘定条款费率。
  (四)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公司要完善考核办法,将资源投入向农业保险业务一线倾斜。要结合公司实际及不同地区特点,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服务网点建设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
  五、提高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水平
  (一)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各公司要加强与气象、农业、林业、民政、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将风险防范端口前移。
  (二)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设。各公司要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三)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公司要加大对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研发各类防灾减灾手段,加大新科技、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灾害应对能力。要积极配合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发挥合力,提高农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提高农户对理赔服务的满意度。各公司要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要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理赔服务水平,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
  六、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各公司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和财经纪律。不得有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不得有不严格执行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不得有平均赔付、封顶赔付、拖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各保监局要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和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要将“五公开、三到户”落实情况、承保理赔环节是否遵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侵害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农业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农业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认真查处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回应、处理涉农保险的信访投诉,坚决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2013年的农业保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力度,做好做实农业保险这一民心工程、民生工程。要注重对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关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成果,并及时将信息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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