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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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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序号

计费档次(万元)

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3.15

2

100-500(含500)

2.25

3

500-2000(含2000)

0.9

4

2000-5000(含5000)

0.45

5

5000以上

0.09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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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发[1987]82号 199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