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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押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1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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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加油卡押金的请示》(石化股份浙零〔2013〕311号)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等IC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2〕228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新用户收取押金,收费标准为每张IC卡(包括主卡或副卡)15元。今后用户退卡时予以全额返还。IC卡遗失及损坏补卡收费仍为20元/卡。
  二、你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IC卡收费的管理,要督促各发卡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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