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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3]10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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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浙江与台湾人才交流合作,营造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服务浙江经济转型和“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台湾居民”)来浙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符合大陆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自主应聘或受雇到浙江省内国有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通过公开招聘可应聘到省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
  二、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浙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其向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三、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到浙江省就业的,应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由其本人或所在单位(首次申请必须由其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或相应期限居留签注。签注有效期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上载明的期限相应,但最长不超过5年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
  四、台生在浙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携带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毕业院校介绍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就业证、人事部门同意聘用文件或企业劳动合同,到省教育厅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核发手续。台生的学籍档案转至各级政府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五、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浙江省内就业在用工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和职业资格证申请(国家规定可以申请的种类和专业)考试等方面与大陆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积极引导台湾地区电子信息、海洋工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文化创意、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到浙江创新创业。符合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过统一评审的,可参照“千人计划”给予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并参照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享受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七、在杭州未来科技城设立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中心,为台湾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人才落户科技城创造条件;鼓励台湾高科技人才与浙江民营资本合作创业。
  八、对来浙江求职就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求职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九、加强浙江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业合作,办好浙台人力资源服务市场。逐步引进台湾有实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为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提供有利于就业和创业的服务。
  十、来浙江就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要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浙就业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合法权益。各级组织、台湾事务、人力社保、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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