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2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为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做好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逐步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
  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时间
  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动
  二、试点后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五)增值税征收率为3%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3/5/2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 黑国税函[2013] 2013/5/2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云财税[2013]11 2013/12/1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 厦国税函[2012] 2012/8/2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3/12/1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6/3/2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 浙财税政[2016] 2016/4/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 晋财税[2013]8号 2013/5/1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财税法[2012]13 2012/8/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