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失发[2002]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企事业单位跨省、市转移或职工跨省、市调动工作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接续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转移和调入本市的单位或职工,其转移和调入我市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应由单位或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每名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二、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应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再转入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调入本市的职工由调入单位在60日内到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
  三、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或调入的职工,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四、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单位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见附表),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具体审核,市社保中心负责复核。转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规定持有关材料在20日内到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或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
  五、职工调出本市,由调出单位为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办理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由调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二ОО二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市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转出单位法人码:        转入单位所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
  转出单位名称(公章):     转入单位法人码:
  转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转入单位名称: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电脑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人员类别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起始时间
  缴费截止时间
  个人累计缴费时间
  
  
  填报单位负责人: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市社保中心(盖章) 经办人:审核人(盖章)审核人(盖章)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审核日期 年 月 日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证明由转出单位负责填写。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市社保中心负责复核. 2.此证明一式三份,是社保中心、区县经办机构和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
  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 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 甘人社通[2019] 2019/4/2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办发[202 2023/4/1
关于《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8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沈政发[2000]9号 2000/6/30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吉劳社失字[200 2006/4/9
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5/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 湘政办发[2023] 2023/7/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 2024/1/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 云劳社办[2007] 2007/7/4